走好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
作者:张东刚(中国人民大学党委书记)
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新时代新征程中国共产党的使命任务,作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庄严宣示。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提出的“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我们深刻认识到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是中国式现代化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创新,它体现着党中央对中国高等教育的精准把脉和科学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深刻理解“新路”的科学内涵,深入推进“新路”丰富实践,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为强大动力,加快建设“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世界一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谁培养人、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始终是教育的根本问题,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调研时指出:“希望中国人民大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红色基因,让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成为人大师生的自觉追求。”高校立身之本在于立德树人。新时代新征程高等教育要进一步回归本位,紧紧围绕“立德树人”开展教育教学,努力培养堪担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国人民大学坚持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发扬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光荣传统,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进”工作,教育引导学生传承红色基因、厚植爱国情怀、提升品德修养,将听党话、跟党走的信念植根青年学子心田,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紧紧抓住思政课这个基础性、关键性、战略性课程,持续深化思政课改革,不断完善“一体两翼”教学模式,全面抓好思政课课程设计、教学方法创新等环节,打造高精尖水平的教育教学体系,推动大中小学思政教育一体化建设;着力促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同向同行,深入挖掘其他课 程蕴含的思政资源,因事而化、因时而进、因势而新,强化主流价值引领,建设课程思政教学研究中心,搭建课程思政研究与培训平台,不断提升课程思政育人实效,在培养“复兴栋梁、强国先锋”上取得新成效。
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当今世界,国家文化软实力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作用愈加凸显。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成为走出一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新路必须回答的重大课题,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中国人民大学不断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系统化、学理化、学科化研究,深化党的百年奋斗伟大历程、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研究,立足中国实践阐释中国理论;完善“引领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卓越的基础学科、顶尖的社科学科、创新的交叉学科”的学科布局,建立学科动态调整机制,为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提供学科支撑;认真吸收借鉴国外哲学社会科学有益成果,以“知识体系构建、知识体系教学、知识体系传播”为牵引,努力推出具有学术价值、现实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创新研究成果;设立重大研究专项,编制学科知识手册,推动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研究框架,阐明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逻辑和组成要素,引领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形成布局合理的学科体系、植根中国的学术体系、融通中外的话语体系;加快建设自主性、原创性、高水平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打造“中国系列”教材,推动最新研究成果向教材、课堂转化,向育人转化,形成中国自主知识体系不断从生成到运用的良性循环。
聚合科研创新服务平台。为科研创新搭建平台,服务国家发展重大战略,是高校的职责所在和发展方向。在这方面,人文社会学科尤其需要更加一马当先,贡献领先。在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扎根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实践,拓展高等教育“四个服务”内涵,为科研创新和知识转化探索新路径、作出新贡献。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聚合科研创新服务平台,中国人民大学持续深化科研“放管服”改革,稳步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建设一批跨学院科研管理平台,提升资源使用效率;坚持质量和贡献优先,推进人文社会科学评价改革,推广分类评价、多元评价、代表作评价、同行评议制度,完善“项目不唯帽”“评价不唯人”“考核不唯文”的科研评价体系;创建“全国高校智库联席会议”制度,深入开展“智库建设提升计划”,统筹推进多层级智库体系建设;紧密围绕党中央治国理政和国家重大需求,聚焦中国式现代化、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富裕、乡村振兴、双碳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持续提供服务党和国家决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人大方案”;加强智库学术队伍建设,加大智库成果激励,有效释放高端智库活力、动力和潜能;建强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为北京“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献计献力,通过搭平台、聚合力、建机制,最大限度发挥高校服务科研创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
构建一流高校治理体系。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必然要求、必经之路和必备条件。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构建一流高校治理体系,中国人民大学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做好高质量党建引领高效能治理这篇大文章;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大学制度体系,提高制度规定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提升依法办学治校水平;完善校院两级治理体系,强化部处主责意识、学院主体意识,健全“标准科学、程序明确、执行坚决、检查及时”的全链条治理机制;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尊重学术自由,健全学术规范,促进学术繁荣发展;注重用“数据链”整合“管理链”,全面升级学校智能化基础设施,以实现师生办事“只上一张网、只进一扇门、只填一张表”为目标,持续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流程整合优化再造,构建服务精细、管理精准、智能高效的高校治理新格局。
欣逢盛世,使命在肩;征途漫漫,惟有奋斗。作为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将持续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红色基因,扎根中国大地,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全面实施“‘走出一条建设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的新路’十大工程”,走新路、开新局、创一流,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高等教育的人大篇章。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0日 05版)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